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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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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青春 挺膺向新
2024-09-20
秋风习习,华章初启。为给2024级新同学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与支持,保障学校迎新工作的顺利开展,我校团委组织100余……
技能服务社区 爱心奉献居民
2024-05-17
技能服务社区爱心奉献居民在全国职业教育活动周之际,为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向社会传递“……
志愿青春 挺膺向新
2024-09-20
技能服务社区 爱心奉献居民
2024-05-17
我校隆重举行纪念五四运动105周年 暨学生表彰大会
2024-05-10
家国情怀融于心 国家安全践于行 ——我校开展“国家安全 青春挺膺”主题系列活动
2024-04-16
党的创新理论的“青年化阐释”
2024-04-11
清明祭英烈 传承先辈志
2024-04-03
提升团支部活力 助力校风学风建设
2024-03-21
坚定“四个自信”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我校举办2023-2024学年...
2024-03-19
学雷锋,争做新时代好青年——山西省贸易学校“学雷锋”系列活动
2024-03-05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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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贸易学校羽毛球场地运动地板询比招标采购的...
2025-02-27
山西省贸易学校于2025年2月19日组织了“山西省贸易学校羽毛球场地运动地板采购”询比招标采购的招标……
山西省贸易学校羽毛球场地运动地板询比招标采购公告
2025-02-10
为落实五育并举,引导师生强健体魄,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学校体育工作的通知》(晋教体函……
关于山西省贸易学校新时代志愿者素质拓展中心升级维护...
2024-10-25
山西省贸易学校于2024年10月25日组织了“山西省贸易学校新时代志愿者素质拓展中心升级维护服务”询……
关于对新时代志愿者素质拓展中心升级维护服务 询比招标采购的公告
2024-10-21
关于建设数字化校园管理平台学生管理系统询比招标采购的公告
2024-09-30
关于山西省贸易学校多功能报告厅音响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公告
2024-05-07
关于做好2024年度发展团员的通知
2024-04-15
团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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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支部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营造良好团风,调动团干部、团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和导向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职业院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时间段为:本年度4月---下一年度3月。 第二章分值构成 第三条考核满分为140分,包括基础部分与附加部分。 基础部分满分100分,包括: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与宣传、社会实践与青年志愿者工作三部分。附加部分满分40分,包括:奖惩情况和文体活动两部分。各项考核指标分别包含若干项考核内容,各项考核内容根据不同目标管理要求进行考核。各项考核指标得分相加为团支部工作考核实际得分。考核指标具体构成及考核记分办法,见附件:《共青团山西省贸易学校委员会团支部工作量化考核表》。 第三章考核层次和定级 第四条考核分为三个层次:团支部自评、团总支考核和校团委复核。 团支部自评由各团支部根据《团支部工作记录本》中的记录及实际情况进行自评,并将相关材料附于《共青团山西省贸易学校委员会团支部工作量化考核表》,于4月8日前上报上级团总支。 团总支考核由各系团总支负责,根据所辖团支部在《团支部工作记录本》的记录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在《团支部工作量化考核表》中对团支部进行评定。得分在80分以下的团支部为“不合格团支部”,团总支要对“不合格团支部”进行整顿并限期改进工作;得分在80-109分的团支部为“合格团支部”;得110分及以上的团支部,需申报至校团委参加“先进团支部”的评选。团总支根据评定结果拟定候选“先进团支部”名单,于4月15日前上报相关材料:《团支部量化考核工作总结报告》、《考核汇总表》、候选“先进团支部”的《共青团山西省贸易学校委员会团支部工作量化考核表》和《团支部工作记录本》及相关佐证材料。 校团委复核即对“先进团支部”的复核,由校团委负责组织评审小组,主要以“先进团支部评审答辩会”的方式进行。根据各候选“先进团支部”的团支部工作量化考核成绩、《团支部工作记录本》中的记录情况、团总支评价和团支部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分,于4月22日前评选出“先进团支部”。候选“先进团支部”可以借助PPT等形式介绍本支部情况及具有创新性、特色性的活动。“先进团支部”的数量不均衡分配,不受系别、年级限制。 在校团委复核中评选出的先进团支部,校团委将授予“先进团支部”荣誉称号;对在上一年度获得“先进团支部”荣誉称号并且在本年度校团委复核中获得“红旗团支部”资格的支部,校团委将授予“红旗团支部”荣誉称号;对上一年度获得“红旗团支部”荣誉称号并且在本年度校团委复核中获得“先进团支部”资格的支部,校团委将授予“红旗团支部标兵”荣誉称号;校团委对“先进团支部”、“红旗团支部”和“红旗团支部标兵”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五条各级团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团总支考核或校团委复核中若发现材料虚报、不真实情况,相应团支部将被直接定级为不合格团支部。 第六条本办法由共青团山西省贸易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于2017年12月4日经共青团山西省贸易学校委员会团委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于2018年4月开始实施。 共青团山西省贸易学校委员会 UploadFiles/团支部量化考核表.xls UploadFiles/团支部量化考核细则.xls UploadFiles/团支部量化考核结果汇总表.xls
2018-06-12
共青团山西省贸易学校委员会 关于团支部、团干部和团员的评优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调动广大团干部、团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和导向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职业院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二条红旗团支部标兵、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根据《共青团山西省贸易学校委员会团支部量化管理考核办法》,团支部年度量化考核110分以上,有资格评选“先进团支部”或“红旗团支部”或“红旗团支部标兵”。 第三条校级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团章》,严格执行“三会两制一课”等团的组织制度,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共青团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并能发挥表率作用,操行考核成绩在本班名次的30%以前; (三)学习努力,各科成绩总和在本班名次的30%以前,体育成绩达标。 第四条校级优秀共青团员评选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团章》,严格执行“三会两制一课”等团的组织制度,无旷团校、团课和不参加团日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现象,对团组织及班级指派的任务能够主动完成,并发挥积极作用; (二)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操行考核成绩在本班名次的50%以前; (三)学习努力,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不包括补考),体育成绩达标。 第三章评选比例 第五条“先进团支部”、“红旗团支部”和“红旗团支部标兵”评选比例 “先进团支部”、“红旗团支部”和“红旗团支部标兵”评选根据《共青团山西省贸易学校委员会团支部工作量化考核办法》执行,不均衡分配,不受系别、年级限制。 第六条校级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比例 “红旗团支部”和“红旗团支部标兵”所属全部团干部有资格获得校级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先进团支部”获得校级优秀共青团干部人数不超过本支部所属团干部的70%;合格团支部获得校级优秀共青团干部人数不超过本支部所属团干部的35%;不合格团支部所属团干部不能参与校级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 第七条校级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比例 “红旗团支部”和“红旗团支部标兵”获得校级优秀共青团员人数不超过本支部所属团员的20%;“先进团支部”获得校级优秀共青团员人数不超过本支部所属团员的15%;合格团支部获得校级优秀共青团员人数不超过本支部所属团员的10%;;不合格团支部获得校级优秀共青团员人数不超过本支部所属团员的5%。 第四章评选办法 第八条“先进团支部”、“红旗团支部”和“红旗团支部标兵”评选办法 根据《共青团山西省贸易学校委员会团支部量化管理考核办法》,由校团委负责组织评审小组,对各系团总支拟定的“先进团支部”进行评定,评定依据候选“先进团支部”的团支部工作量化考核成绩、《团支部工作记录本》的记录情况、团总支评价和团支部在“先进团支部评审答辩会”的答辩情况确定结果。 第九条校级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办法 根据《共青团山西省贸易学校委员会团干部、团员考核细则》第一条,由班主任和团支委根据量化考核结果择优提名,经本支部民主评议通过后;报上级团总支审查察;校团委复核。 第十条校级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办法 根据《共青团山西省贸易学校委员会团干部、团员考核细则》第二条,由班主任和团支委根据量化考核结果择优提名,经本支部民主评议通过后;报上级团总支审察;校团委复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共青团山西省贸易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于2017年12月4日经共青团山西省贸易学校委员会团委委员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4月开始实施。 UploadFiles/共青团山西省贸易学校委员会团干部、学生干部考核细则.doc
2018-06-12
第一条:团支部是共青团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全团工作的基 础。为了充分发挥团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合理 性,突出时代要求,强化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团支部工作量化考核以公平竞争、奖优罚劣、营造良好团风 为原则,充分发挥班主任、学生干部及团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进而促进 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三条:团支部工作量化考核由各系分团委负责,每个月考核一次, 每学期汇总一次,每年4月将上年度4月——本年度3月的考核成绩全面 汇总排队,并将其作为评选各级先进团支部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根据不同性质,团支部工作量化考核的计分种类可分为三种: 1、基本分。团支部能够基本正常地开展组织活动和组织生活,可得基 本分。 2、加分。团支部在某些方面有较突出的工作成绩,可视情加分。 3、减分。团支部在某些工作方面有失误的,可视情减分。 第五条:考核内容及记分办法: (一)基本考核项目及记分办法(满分为100分) 1、团支部机构健全,班子团结,干部分工明确,工作扎实,有创新意识,有较强的组织战斗力,得5分。 2、团支部学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文字质量高,并能及时上报各系分团委,得10分(计划、总结各得5分)。 3、团支部干部能够按时参加上级团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并及时上传下达,落到实处;定期组织支部成员学习党、团知识(每学期至少两次),积极参加“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学生干校”的学习和其它有关活动,并有书面记录,得5分。 4、团支部能够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标准,积极鼓励引导先进青年加入团组织。本项成绩以非团员递交入团申请书的人数与非团员人数(注:有宗教信仰者酌情处理)的比例进行核算,即“纳新”成绩=非团员递交入团申请书人数/非团员人数×10%。 5、团支部成员能够按照《团章》要求,主动缴纳团费,按期注册团籍。本项成绩以团支部成员实缴团费金额与应交团费金额的比例进行核算,即团费缴纳成绩=实缴团费金额/应缴团费金额×10%。 6、团支部成员能够按照我校《关于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本项成绩以团支部成员递交入党申请书及思想汇报的人数与团员人数的比例进行核算,即“推优”成绩=团员递交入党申请书人数/团员人数×10%。 7、团支部能够按照上级团组织要求,认真组织每一次团日团课。本项成绩以校、系团委团课评分成绩为基础进行核算,年成绩=各月成绩之和/有效月数×10%。 8、团支部按照上级团组织要求,出好每期黑板报。本项成绩以校、系团委黑板报评分成绩为基础进行核算,年成绩=各月成绩之和/有效月数×10%。 9、团支部能够组织本支部团员青年积极加入青年志愿者队伍(注册人数不低于本支部人数的95%),并能主动开展各种服务活动,且有书面材料(包括活动时间、地点、人数、服务项目及效果,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得10分,组织一次得5分;不组织不得分。 10、团支部能够组织本支部团员青年积极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参加人数不低于本支部人数的50%(以递交书面报告为依据),得10分。参加人数是本支部人数的40%——49%,得5分;参加人数是本支部人数的30%——39%,得3分;参加人数是本支部人数的30%以下,不得分。 (二)加分考核项目及记分办法 1、团支部能够组织本支部团员青年积极参加学校内、外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按活动情况不同加分如下: ①团支部代表学校外出参加比赛或活动,获团体前三名分别加12、10、8分。 ②学校组织的各种专业知识竞赛、专业技能比赛等,获团体前三名,分别加10、8、6分。 ③学校组织的田径运动会、篮球赛等大型活动获团体前三名,分别加10、8、6分,获精神文明队加3分。 ④学校组织的越野赛、广播操比赛、歌咏赛、书画赛等获团体前三名,分别加8、6、4分。 ⑤各部门(教学或行政部门)组织的其它正式发文的活动,获团体前三名分别加5、4、3分。 ⑥校学生会、学生社团发文组织的活动,获团体前三名分别加4、3、2分。 ⑦系分团委、学生会发文组织的活动,获团体前三名分别加3、2、1分。 ⑧个人代表学校外出参加比赛获名次者,给所在支部按上述加分的1/3分值加分。 ⑨个人代表本系参加学校组织的比赛获名次者,给所在支部按上述加分的1/4分值加分。 ⑩个人参加各社团组织的比赛获名次者,给所在支部按上述加分的1/2分值加分。 2、本支部团员青年中,做好人好事并受到有关方面表扬者(以感谢信等书面材料为依据),每人次加2分;对社会做出较大贡献者,由支部所在的分团委提名、校团委核准,可视情加2—6分。 3、团支部认真组织本支部团员青年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任务,并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 4、获各种荣誉称号按以下办法加分: ①获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先进团支部”的支部分别加15、10、7分。 ②团支部成员组队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校级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志愿服务队”称号,如全部是本支部成员,给所在支部分别加12、8、6、4分;若多个支部成员联合组队,则按参加人数按比例给所在支部加分,总分分别不超过12、8、6、4分。 ③团员获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校级科技发明奖、创业计划奖、专业论文奖者,每人次给所在支部分别加15、10、5、3分。 ④团员在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校级报刊杂志发表论文者,每人次给所在支部分别加12、8、4、2分。 ⑤获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及各种单项奖者,每人次给所在支部分别加5、3、2分。 ⑥获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挂职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志愿者”、“优秀通讯员”等称号者,每人次给所在支部分别加5、3、2分。 (三)减分考核项目及记分办法 1、团支部干部分工不明确,支部成员有不团结现象,减5分。 2、团支部不能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每次减3分。 3、团支部不能很好完成团费上交任务,将酌情减分:按时将团费交上级团组织,但实交团费金额占应交总额70%以上的,减5分;占应交总额69%—50%的,减10分;占应交总额50%以下且不能按时上交团费的,减20分。 4、学校各级部门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及召开的各项会议中,本支部成员有迟到、早退现象的,每人次减1分;无组织无纪律且被点名批评的,每人次减3分;缺勤每人次减5分。 5、团支部无故未组织团课、未出黑板报每次减10分。 6、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或召开的各项会议,团支部无故弃权或无人参加,每次减10分; 7、团支部因各种错误,集体受到上级团组织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5分。 8、团支部成员因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的章程,受到上级团组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减分情况如下: ①通报批评,每人次减2分; ②警告处分,每人次减3分; ③严重警告处分,每人次减4分; ④撤消团内职务处分,每人次减5分; ⑤留团察看处分,每人次减6分; ⑥开除团籍处分,每人次减7分。 9、团支部干部因失职出现事故者,每次减10分。 10、在各种竞赛、考核活动中,本支部团员青年中有弄虚作假的,每次减10分。 第六条:加、减分说明 同一时间、因同一原因受到不同级别奖惩者,按最高分加、减,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成绩计算办法 团支部工作量化考核成绩= 基本考核项目成绩+加分考核项目成绩-减分考核项目分数。 第八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2015-06-01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坚持品德为先、学业为本,发挥共青团的组织和导向作用,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优中选优,切实起到表彰先进、树立榜样、鞭策后进的激励作用。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团支部条件 1、团支部班子团结,工作扎实,有创新精神,有较强的组织战斗力,在全校支部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工作有计划、有方案、有总结,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团的各项工作; 3、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各项政策、制度和办法,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学习党团知识和各种技能活动,团风、学风好; 4、根据我校《团支部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考核期内团支部量化考核成绩在本系名列前茅,支部成员无重大违纪违法现象。 (二)优秀共青团干部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章》、《团章》,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思想政治过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身的远大理想; 2、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及《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能发挥表率作用,操行考核成绩在本班名次的30%以前; 3、热心为同学服务,富有创新意识,办事踏实,工作成绩显著; 4、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群众基础好; 5、学习努力,各科成绩无不及格现象(不包括补考),体育成绩达标; 6、积极组织各项有益活动,并能发挥团干的模范带头作用,担任团干部在一学期以上。 (三)优秀共青团员条件 1、自觉遵守《团章》,执行团组织决议,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操行考核成绩在本班名次的30%以前; 2、积极参加团的“一课三会”,无旷团校、团课和不参加团日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现象,对团组织及班级指派的任务能够主动完成,并发挥积极作用; 3、学习努力,考试成绩在本班名次的30%以前,体育成绩达标; 4、关心集体,团结互助,珍惜集体荣誉。 三、评选办法 (一)先进团支部的评选办法 1、根据我校《团支部工作量化考核办法》(修订)考核并排名,凡考核成绩在本系团支部30%名次以前的支部,方有资格评选; 2、按照本办法中“先进团支部条件”,经分团委扩大会议讨论评议,按各系支部数的20%确定推荐单位,报校团委审批; (二)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办法 按照本办法中“优秀共青团干部条件”,由班主任和团支委提名,经团员大会民主评议,分团委审察,报校团委批准。每个团支部推荐1——2名,表彰不超过1名。被评为先进团支部的支部,可增加1个名额;校团委、各系分团委评选优秀共青团干部的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办法 按照本办法中“优秀共青团员条件”,由班主任、团支委提名,经团员大会民主评议,分团委审察,报校团委批准。评优人数按本支部团员人数的6%进行评选。被评为先进团支部的支部,可增加3%的名额。 四、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06-01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及《山西省贸易学校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山西省贸易学校学生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校规校纪,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校保护学生社团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管辖 第五条校团委是学生社团登记管理、审批机关,也是学生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成立登记 第六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经校团委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校团委申请筹备。 第七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人左右的个人会员或者一到二个单位会员混合组成。会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有一定的活动经费来源; (五)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章程草案。 第九条学生社团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学生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代表该学生社团的资格。 四、变更登记 第十条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校团委的审查同意后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校团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校规校纪,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可通过社团服务、适应收取会员活动经费等形式自筹,必须坚持自觉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 六、罚则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团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学生社团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学生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来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团筹备活动或者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校团委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社团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提前三天以上上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申请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具体内容; (二)活动的地点; (三)活动的人数; (四)是否收费,如收费则应表明收费标准; (五)活动方式; (六)活动时间; (七)活动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在活动结束后三天内,应将活动的具体情况向校团委作出报告,如收费应同时将收费的具体情况一并报告。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政治和学术活动,需写出书面申请(包括被邀请人姓名、社会背景、目的、内容等)报校团委。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创办的面向校内的刊物,由校报负责人配合,统一由校团委审批。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开展与其它院校和地方的联谊活动,需经校团委领导批准。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015-06-01
一、总则 第一条山西省贸易学校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学生干校(以下简称“业余三校”)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对优秀团员青年进行政治素质、道德文化修养和工作方法培训的一所业余学校,是培养优秀学生加入党组织和实施中专学生思想、组织建设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业余三校”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加强党知识教育;定期对学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路线、中国近代史、革命传统、时事政治等教育;重视学员的实践锻炼,培养组织工作能力。教育引导团员学生向崇高的政治目标努力,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二、组织设置 第三条“业余三校”校务委员会由校团委成员组成,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指导。校长由团委书记担任。 第四条“业余三校”教师可聘请学校党政领导、校内专家,也可聘请校外专家教授。 三、学员 第五条“业余三校”学员一般要本人申请报名,经所在团支部和班主任联合推荐或校团委推荐,由业余团校校务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业余三校”招收学员数额和办班时间,由“业余三校”校务委员会决定。 四、组织管理 第七条学习时间、教学内容:根据学校工作规律,每年定期举办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授课内容结合学校各阶段的教育任务确定。 第八条学员管理:对学员严格要求,每期授课结束,要求学员写出学习体会。 第九条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行政申请部分经费,学员也可自负教材等部分费用。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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